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屏東縣政府
申請資格如下 :
壹.(A類)到醫院─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需求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專業評估之醫療機構如下:
1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2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3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4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5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6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7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8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
9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
10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11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
12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
13國仁醫院
貳.(B類)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
符合勞委會公告十一項障礙項目: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 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另需加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者,不在此限)、罕見疾病、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參.重新招募免評估機制(104年3月5日實施):
註: 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 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未轉出時提出申請。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未轉出時)。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