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資格認定函90天改為120 天
勞動部近日修改一般營造業申請招募許可的文件效期,從原本90天延長為 120 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 3 年承攬業務、近 1 年聘僱本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
前經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已核配額度的業者,若仍有移工聘僱之需求,必須在符合業績及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等規範條件下,將可再向國土管理署提出增額核配申請,再進行分配。
有關引進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國土管理署將修正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調整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限比照營造業專案引進移工文件效期,從90日放寬為120日,以利業者有充分時間準備文件向勞動部辦理營造業移工初次招募及引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