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低汙染落日條款20年

立法院(27)日晚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108年5月20日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5月20日以前的既存低污染工廠則須在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10年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落日期限則為20年。

若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
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拒絕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納管及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只能依現況使用,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也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轉供他人,不得擴充廠房、增加產業類別等。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低污染怎認定 負面表列
至於低污染工廠該如何認定?環保署副署長蔡鴻德表示,環保署採負面表列方式,將農地中高污染工廠區分為50幾種行業別,非屬表列五十幾種行業別的工廠就是低污染工廠。


相關文章

1.沒有工廠登記證可以申請外勞嗎?

 

About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