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申辦流程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相關法規辦理。
證明核發效期:最長為5年。
新舊制緩衝期:於104年7月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者,可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者擇一提出申請。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仍需經鑑定醫師判定,且最長至104年7月10日;證明屆期時,仍需以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
無論申請何種方式,均需完成醫師之鑑定、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及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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