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身心障礙鑒定延長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
身心障礙重新鑑定需至鄉鎮市公所領取鑑定表(可郵寄申請)並至醫院進行鑑定,應備文件有:身障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可用戶口名簿影本、身障者印章、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委辦人應檢附委辦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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