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服務 雇主申請須知 家庭看護工在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 可不計入管制人數名額 Posted on 2019-10-182019-10-18 Author root Comment(0) 勞動部108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具有不可歸責之原因,並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者,該外國人人數不計入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二年內之行蹤不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