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服法規定,外籍看護工只能負責被看護者生活照料工作,不得從事其他工作,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就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規定予以裁處,可處3-15萬元。
若雇主以家庭看護工名義申請聘雇外國人,其工作只能限於照顧被看護者所必須的相關生活照顧,如料理被看護人飲食、清洗衣物等..。
若被查獲許多雇主經常會以外勞是自願幫忙非指派,但勞動部表示明知外國人有從事許可外工作情況下,並未阻止,也屬於默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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